一、调剂工作
重视做好调剂工作,报考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我校研招办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二、专业复试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经初试达到基本要求的考生,必须进行复试,以决定是否录取。
复试应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对初试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缺陷作进一步考查了解,进而了解考生的思维能力、反应速度、知识结构是否合理等情况。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考生考试成绩进行登记、统计和测算分析后,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拟定复试标准。复试标准须由我校复试领导小组人员审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有关情况提供给各院系。各院系在征求有关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复试名单。最后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复试名单。
第三条 复试名单按考生志愿分学科、专业按专业课总分高分到低分排序,对初试成绩较好、第一志愿考生达到复试分数线要求较多的学科和专业酌情确定参加复试人数与招生计划的比例,一般按1:1.2-1.4的比例进行。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复试形式一般以专业笔试及专业口试为主。复试前要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和试题。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口试须录音。复试结束后,应将所有复试材料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须全面、严格地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际技能的考查,并加试笔试科目2门。
第五条 复试前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六条 经复试认定不予录取的考生,要由导师及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写出书面意见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时通知考生。
第七条 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达我校复试分数线或经我校复试后未能录取的考生,应及时通知其自行联系调剂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不得擅自向其他招生单位索取或接收考生材料。
三、政审
第九条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十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表现。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进行复试时,导师、招生工作人员应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表现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
第十三条 应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录取时,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录取名单应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协同各院(系)负责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并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硕士研究生录取登记表》“招生单位录取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六条 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录取通知书。对于定向、委培生必须在签好协议书及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已录取考生的材料经认真核对后,归入考生档案材料内。未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研究生部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