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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2013-03-18 20:25     (点击: )

为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扩大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招生规模,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生

第一条 研究生部负责核定我校对外招收研究生的专业和招生层次;招生考试方式和要求等招生事宜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研究生部共同商定。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制作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宣传材料或招生简章,并按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二、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制和培养要求均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要求执行。免除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各培养学院和国际交流处可根据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特点开设选修课。

第四条 各培养学院应聘请我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针对留学生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个人培养计划,由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处备案。课程考试成绩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国际交流处。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间,通过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和学位(毕业)论文。各培养学院按全日制研究生的要求负责培养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

第六条 授课语言除有特别要求者以外原则上使用汉语。

三、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七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达到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

第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审核与授予均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规定申请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

第十条 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应使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授课语言有特别要求者,可使用授课语言撰写学位论文(但必须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摘要)和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其他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及其英语译文副本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由u365.net制作和颁发。学位授予信息由研究生部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需在毕业证书颁发后60天内,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结构及信息标准将毕业生信息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注册,基金委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未经注册、审核、备案的毕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

2011年4月2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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