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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3-01-01 00:00     (点击: )

根据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三)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学习成绩有效期及学习方式

在职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申请人必须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在1~2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硕士学位申请人成绩有效期为6年;根据情况采取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单独开课等授课方式(周末或假期)

三.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一) 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

对取得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资格者,在规定时间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已修满学校规定的32学分,通过全部考试(含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二)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一定的新意和见解;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三)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于答辩前1个月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天津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表——导师》以及《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学术评议书》中;

2. 学位申请人答辩前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分三种:合格、修改、不合格。

(1)合格

硕士学位论文第一次检测结果总复制比低于25%,为合格,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参加论文答辩。

(2)修改

有下列情形者,须进行论文修改,并在15天内重新申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参加论文答辩。

①硕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25%;

②学位论文中核心段落复制比超过30%;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进行论文修改,延期半年重新申请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参加论文答辩。

①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总复制比超过20%;

②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核心段落复制比超过25%;

(3)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①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60%;

②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章节内容存在明显抄袭和剽窃行为者;

 3.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3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须占1/2以上,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二份,供答辩委员会参考,最后对论文可否进行答辩及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中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的,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人中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

(四)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不参与答辩。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外校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3.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5.答辩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五)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人答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做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 通过答辩并经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天津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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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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