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高校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适当延长毕业分配时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察后再发毕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谤诽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处罚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小偷小摸、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小偷小摸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五)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脏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上三款,应视情节,作出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 第九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群殴者: (一)肇事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故意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 (1)非法同宿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与外国人搭讪、鬼混,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其他方面生活作风越轨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玩弄异性(精神的和肉体的)品质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5)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外分。 (6)在教室、宿舍使用音响,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以及有类似行为者,不听制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在校内宿舍等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9)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0)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私留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在宿舍内男、女生混住,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12)教学实践、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无故旷课达下列学时者: (1)一学期内旷课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49节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50节以上,一学年累计旷课8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均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对考试作弊者,处理如下: (1)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记过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中类似条款的精神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凡对违纪行为作伪证者,均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2)已有一次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一经查出从重处理。 (4)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者,合并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交待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一条 各种处分材料均应归入本人档案。除错案纠正外,一律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批准;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均应报市高等教育局备案。 (2)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市高等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根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相区别。调查事实要同本人核实,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尽速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高等教育局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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