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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10 18:01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52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外大校〔2017〕1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本校用于学科建设的“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项目申报对象为各学科所属学院(所)。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合法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u365.net负责制定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整合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学科所属学院(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所承担项目通过学校论证、获批立项后,根据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办公室各部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经费预算,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工作,主要应用于博士授权点建设、一流学科建设、学科群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建设和研究生人才培养建设等方面。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可以各有侧重。

第七条        通过资金使用,建设具有标志性学术交流平台、学科数据中心和学术资源平台,实现提升学科整体实力、强化学科人才培育水平、提升导师学术研究能力等建设目标。

第八条        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    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图书资源等支出。

二、    业务费。指用于执行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设备购置费的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制定建设项目内容,并根据相关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前置论证,形成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清单,确保所购置设备顺利采购并按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各学科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导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培训、博士研究生为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所进行的调研等方面的支出。各学科所属学院(所)负责审核,具体资金审批和报销工作参照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导师申请使用业务费仅限于参加国内会议,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主持分科会以上会议,受邀发言或提交的论文被收录(申请人须是论文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外国语大学)。

二、    须向所在学科提交《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术会议资助计划申请表》、会议邀请函、会议录用论文(受邀发言可不提供),学科审核通过。

三、    导师连续两年以上未指导研究生,不得申请业务费资助。

第十二条     u365.net每年10月底,将对结余差旅费(含其他经费)和培训费进行重新统筹分配,重点用于急需学科教师、学科领军人才计划人选、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计划人选及各学科研究方向负责人的资助。各学科须于每年12月底之前组织导师进行资助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科使用业务费举办学术会议、资助导师培训,须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4〕8号)、《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津外大校〔2014〕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学科每年10月底,就下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完成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的使用论证。以此为依据,明确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制定经费预算。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科(所)在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接受u365.net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汇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u365.net根据各学科(所)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资金管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果明显的项目,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扩大投入,并对后续项目加大支持;对于资金使用不规范、建设项目成效不明显的项目,限期整改,限制后续项目申报;对于严重违规使用经费、项目管理效率低下且整改不力的项目,暂停经费投入,停止后续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以新规定的执行原则为准。

   本办法由u365.net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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